《電力條例》同時也制定了一些附屬條例。這些條例包括《電力(線路)規例》(Electricity (Wiring) Regulations)、《電力(註冊)規例》(Electricity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電氣產品(安全)規例》(Electrical Products (Safety) Regulation)、《供電電纜(保護)規例》(Electricity Supply Lines (Protection) Regulation)、《電力(豁免)條例》(Electricity (Exemption) Regulations)和其他。機電工程署(EMSD)是香港負責執行《電力條例》及其附屬條例的機構。對於電力顧問工程師,最常用的就是《電力(線路)規例》。
不適當地使用電力可能是致命的,因此,通過有效執行現行《電力條例》(第406章)的監管架構,在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過程中,相關的風險會大大減少和減輕。
電力條例
1911年,《電力供應條例》及其附屬條例被首次引入,以規範香港的電力供應。隨著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經濟的快速增長,《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條例》隨後於1982年引入,以保護雇員在工作場所免受與電力有關的危害。在這期間,業主和電力工人都是按照英國電氣工程師學會(IEE)公布的《布線條例》和香港電力公司的《供電規則》的要求進行香港的電力安裝。
1990年,《電力條例》(第406章)頒布,廢除並取代了過時的《電力供應條例》。為了加強公眾安全,該條例對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進行監管,並由一些附屬條例支持。電力條例》的制定,標志著香港建立了一個包容和有系統的監管架構,以確保電力安全。
附屬條例1 ——《電力(線路)規例》(EWR)及其工作守則(COP)
1992年6月頒布的《電力(線路)規例》(EWR)規定了固定電力裝置的設計、安裝、測試和認證的安全要求。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由注冊電力承建商和注冊電力從業人員(REC/REW)組成的監管框架,確保香港電力裝置的質量和工藝。《電力(線路)規例》特別規定,要求在安裝固定電力裝置時,以及在完成任何維修、改建或加建等竣工之後,在通電使用之前,必須由REC/REW對其進行檢查、測試和認證。
為了方便業界遵守EWR的法定要求,機電工程署發布了《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CoP)。該守則提供了全面的實用指南,幫助REC/REW實行正確的設計、安裝、測試和認證電力裝置。CoP電力行業評價為 "黃金規則",因為遵守CoP意味著遵守EWR的相關內容。為了跟上技術發展和國際電力安全標準的變化,機電工程署定期審查和更新《工作守則》,每5年進行一次修訂,新的版本咨詢了電力行業後補充了最新的安全要求,同時也與時俱進,增加了對於可再生能源、充電汽車、MIC建造的相關要求。
由於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在確保電力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電力(線路)規例》規定了所有者的責任以及REW/REC進行的電力工作的要求,例如,擁有人應定期安排REW/REC對其裝置進行檢查、測試和認證。為公共娛樂場所、危險品倉庫和高壓開關室服務的電力裝置應每年檢查一次。酒店、醫院、學校或兒童護理中心的電力裝置應每5年檢查一次。對於核定負荷超過200安培的工廠或核定負荷超過100安培的任何住宅和商業場所的電力裝置,則應每5年檢查一次。
固定電力裝置的檢查頻率
附屬條例2 ——《電力(註冊)規例》(ERR)
為確保所進行的電力工程的質量和工藝,《電力(註冊)規例》規定了注冊電力承建商和注冊電力從業人員(REC/REW)的資格和經驗。由於香港的電力工程必須由注冊電力從業人員進行,這些工人的質量和工藝是確保電力安全的關鍵因素。要取得注冊電力從業人員的資格,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電力工程(即A、B、C、H和R級)的特定學歷和工作經驗。要獲得REC的資格,一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名REW。機電工程署通過例行檢查和隨機檢查、投訴和事故調查,不斷監督REC/REW的工作標準、表現和質量。
電力供應商的作用
電力公司在向公眾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這方面,《電力條例》也規定了電力供應商的權力和義務。一般來說,電力供應商在已經檢查了該裝置並確信其可以安全使用之前,不得將電力供應連接到固定的電力裝置上。對於新的裝置,電力安全由REC/REW保證和認證,並由供電商進一步檢查。
附屬條例3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EPSR)及其指南
香港的電氣產品(由電源插座供電)的安全則由《電氣產品(安全)規例》(EPSR)監管。自1997年頒布以來,EPSR旨在確保家用電器產品的公共安全。EPSR的主要特點是
(a) 確保在香港供應的電器產品符合有關的國際/國家安全標準,並獲發安全合格證書。
(b) 規定了家用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以及
(c) 要求產品供應商通知公眾其產品的危險缺陷(如不符合規定的安全要求),並建立自願回收產品的機制,向有關購買者退款。
根據EPSR,電氣產品應符合基本安全要求(ESR),包括在產品上貼上標簽或標記,以顯示額定電壓和頻率、型號和商品標志。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在正常情況下,用戶不會因直接接觸而觸電,不會因過熱而有火災或爆炸的危險,也不會因任何可能出現的電氣或非電氣危險而受到人身傷害。除了滿足ESR,某些規定的產品也應符合國際上的具體安全要求和國家標準的具體安全要求。目前,有6種類型的規定產品,即插頭、適配器、擴展單元、燈座、軟線和不通風的蓄熱式電熱水器。當需要時,可能會引入更多的規定產品。機電工程署還出版了相關指引,以幫助業界了解EPSR的要求。一般來說,設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或兼容的標準,就能滿足本條例的規定安全要求。
此外,《電氣產品(安全)規例》還規定,在香港供應的每個型號的家用電器產品都必須頒發安全合格證書。 對於規定的產品,可以接受由機電工程署認可的認證機構或認可制造商發出的測試證書或報告。 一般來說,由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安全標準合格測試系統CB計劃的國家認證機構、經香港實驗室認可計劃(HOKLAS)或香港認可處(HKAS)認可的測試實驗室或與HOKLAS或HKAS有互認協議的機構發出的測試證書均可接受。 對於非規定的產品,由產品制造商簽發的符合性自我聲明也可作為安全符合性證書。 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每個型號的家用電器產品都應進行測試和認證,以滿足國際安全要求。 由於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認可測試證書或測試報告通常可被接受為符合EPSR規定的安全證書,而已經為此目的進行測試的電氣產品無需再進行測試以符合香港的監管要求。
附屬條例4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及其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
在工作中損壞帶電的供電線路可能會導致爆炸,現場工人以及附近的其他人員可能會被電死或燒傷。此外,損壞還將導致電力中斷,給公眾帶來嚴重不便。《供電電纜(保護)規例》(ESLPR)於2000年頒布,目的是為了防止因第三方破壞而導致的電力中斷和電力事故。
ESLPR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建築工地的活動,包括重型機械的使用,以防止破壞地下電力電纜和架空線。2000年發布了相關工作守則-《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以闡述ESLPR的要求。該守則概述了 "安全工作系統"。它要求工地承包商和工人從電力公司獲得相關信息,聘請合格的合格人員對地下電纜進行勘測,並在地下電纜和架空線附近進行施工時采取安全工作方法。此外,電力公司也有義務應要求提供與工程附近的電纜和線路有關的信息。關於主管人員,EMSD 也維護和管理一份經批準的認可的合格人員名單,以確定地下電線的位置。
處分和起訴
REC/REW在進行電力工作時應遵守EWR及其CoP中規定的要求,否則他可能會面臨機電署采取的懲罰行動。根據該條例,未能遵守安全要求的REC和REW可分別被處以最高10萬和1萬港幣的罰款。同時,他們的注冊可能會被撤銷。在過去的三年里,有10個REC和REW受到了懲罰。為了進一步提高電力裝置的質量,機電工程署正在審查自1999年以來實施的懲罰制度。
在起訴方面,過去3年有745人因未遵守《電力條例》或其附屬法規的安全要求而被起訴。常見的罪行包括沒有安排固定電力裝置的定期測試、供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家用電力產品、損壞地下供電電纜/架空電纜,以及在沒有有效注冊的情況下進行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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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到的法例總結如下:
《電力(線路)規例》(406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E!en-zh-Hant-HK?INDEX_CS=N《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CoP):
《電力(注冊)條例》(406D):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D!en-zh-Hant-HK?INDEX_CS=N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D!en-zh-Hant-HK?INDEX_CS=N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406G):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G!en-zh-Hant-HK?INDEX_CS=N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指南》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G!en-zh-Hant-HK?INDEX_CS=N
https://www.emsd.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444/GN-ElectricalProductsSafetyRegulation2019.pdf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406H):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H!en-zh-Hant-HK?INDEX_CS=N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06H!en-zh-Hant-HK?INDEX_CS=N
《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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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提到的法例整個Cap. 406包括的附屬法例列表如下:
(Link 連接可查看中英雙語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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